首页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