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