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二)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三)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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