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