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被许可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标准加工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