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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