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