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二)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六)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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