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检举违反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