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检举违反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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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