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