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