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第四十四条听证结束后,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