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所称“较大数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其数额为对公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当事人不承担粮食和储备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