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第四十条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