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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