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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