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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