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和储备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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