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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