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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