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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