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查封、扣押第二十八条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封、扣押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依法应当没收、销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部门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