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