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查封、扣押第二十六条粮食和储备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