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不得查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工具、设备、账簿资料、场所等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