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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