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调查期间,被调查对象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调查期间,被调查对象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