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立案调查

第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调查期间,被调查对象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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