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汇交单位应当依照水文监测规程规范和资料使用要求,按月份或者按年度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按月份进行汇交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完成。按年度进行汇交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其他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因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等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报送有时效要求的,汇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汇交单位应当依照水文监测规程规范和资料使用要求,按月份或者按年度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按月份进行汇交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完成。按年度进行汇交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其他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因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等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报送有时效要求的,汇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