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汇交单位应当依照水文监测规程规范和资料使用要求,按月份或者按年度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按月份进行汇交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完成。按年度进行汇交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其他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因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等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报送有时效要求的,汇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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