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 (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 (三)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 (四)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 (五)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 (六)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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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