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流域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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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