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或者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