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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