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文监测资料汇交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