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存储和保管汇交资料。电子介质资料应当进行备份,并对备份介质进行安全管理。纸介质资料的存储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