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存储和保管汇交资料。电子介质资料应当进行备份,并对备份介质进行安全管理。纸介质资料的存储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