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资料内容和格式核验,将核验结果告知汇交单位,并向通过核验的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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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