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接收汇交资料的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交资料内容和格式核验,将核验结果告知汇交单位,并向通过核验的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