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符合水文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文监测资料清单; (二)水文监测资料说明; (三)首次汇交的,还应当提供水文监测站点基础信息以及沿革情况,基础信息有变化的,提供变化情况。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符合水文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文监测资料清单; (二)水文监测资料说明; (三)首次汇交的,还应当提供水文监测站点基础信息以及沿革情况,基础信息有变化的,提供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