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符合水文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水文监测资料清单; (二)水文监测资料说明; (三)首次汇交的,还应当提供水文监测站点基础信息以及沿革情况,基础信息有变化的,提供变化情况。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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