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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