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航天局关于印发《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界限且满足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管控要求,各相关部门、地区及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开展合作,卫星数据中心应及时提供数据。

(一)地面像元分辨率大于0.5米(含)的全色数据;

(二)地面像元分辨率大于2米(含)的多光谱数据;

(三)光谱分辨率大于5纳米(含)且空间分辨率大于10米(含)的高光谱数据;

(四)地面像元分辨率大于20米(含)的红外数据;

(五)地面像元分辨率大于1米(含)的微波影像数据;

(六)气象、大气、海洋、测绘等卫星遥感数据按国际惯例提供;

(七)采样率不优于1赫兹的地球磁力场数据。

制定机关
航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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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航天局关于印发《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