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航天局关于印发《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除政府间国际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外,卫星遥感数据的安全管控须同时遵守以下要求:

(一)数据级别限制:1级以上(含1级)的陆地观测数据产品可开展国际合作,气象、大气、海洋、测绘和地球物理场等卫星观测数据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二)陆地观测卫星数据属地化原则:原则上只向国外合作用户提供其本国范围陆地观测卫星数据,若国外合作用户为区域性组织,则可向其提供区域性组织框架内的相关国家陆地观测卫星数据;

(三)不得对外提供对中国政治、安全、经济、外交等造成不利(或负面)影响的卫星遥感数据;

(四)各部门严格按照第二章明确的职责分工,审批有领土争议或安全热点地区的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

制定机关
航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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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航天局关于印发《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