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航天局关于印发《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五章 国内数据向国外用户分发
第十二条
国外用户的国内对口部门负责填报《国际合作用户对于国内卫星遥感数据需求表》(见附表1),国家航天局负责审定国外用户卫星遥感数据合作需求。审定通过后,国家航天局对地观测与数据中心负责缓存国内数据提供方提交的数据,并按需求分发。
数据缓存时间为15个自然日,15个自然日后将删除数据。如有特殊缓存需求,在数据删除前3个自然日,数据接收方可向国家航天局对地观测与数据中心提出申请延期,国家航天局对地观测与数据中心视情况进行审批,最长缓存时间不超过30天。
各相关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及卫星数据中心可通过自有渠道向国外用户提供遥感数据,每年1月15日前填报《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报备表》(见附表2),反馈上一年度卫星遥感数据国际合作情况,提交国家航天局对地观测与数据中心,向国家航天局报备。
- 制定机关
- 航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