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申请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向所在地区的委托机构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