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总量管理、发放分配、组织实施和执行协调。 (一)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二)商务部根据化肥关税配额的年度进口执行情况,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予以及时调整。 (三)商务部负责设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咨询点,提供咨询。 (四)商务部对申请、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委托工作。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