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关税配额,由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其中: (一)尿素每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 (二)磷酸二铵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三)复合肥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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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