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关税配额,由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其中: (一)尿素每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 (二)磷酸二铵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三)复合肥第一年不少于10%的关税配额安排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经营,以后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最终非国营贸易进口比例达到49%。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