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五章 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第十八条国家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确定和公布。 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