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

第十二条

商务部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商务部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本办法签发相应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格式见附件三),并加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式样格式见附件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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