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
第十二条
商务部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商务部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本办法签发相应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格式见附件三),并加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式样格式见附件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
商务部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商务部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据本办法签发相应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格式见附件三),并加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式样格式见附件四)。《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