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
第十一条
商务部分配关税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关税配额内进口
商务部分配关税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五)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