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第九条

第九条

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按碰撞事故统计,计算方法如下:

(一)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

(二)伤亡人数、沉船艘数、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按发生伤亡、沉船、溢油及受损失的船舶方进行统计;

(三)事故等级按照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查获逃逸船舶,事故等级及统计要素有变化的,事故统计数据应当予以更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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