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引起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按照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