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第五条

第五条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分类进行统计:

(一)碰撞事故;

(二)搁浅事故;

(三)触礁事故;

(四)触碰事故;

(五)浪损事故;

(六)火灾、爆炸事故;

(七)风灾事故;

(八)自沉事故;

(九)操作性污染事故;

(十)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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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