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船舶因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碰、浪损、火灾、爆炸、风灾及自沉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按照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种类统计。

船舶造成的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操作性污染事故统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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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