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一)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 (二)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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