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