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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