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