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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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