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