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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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