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